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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处理?在当事人逾期提交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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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处理?在当事人逾期提交关键证据?

在当事人逾期提交关键证据,而对方当事人不予质证时,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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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3 19:08:38
  •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关键证据,需要区分是否属于新证据,如果属于 新证据则可以在法庭审理终结之前进行新一轮的质证,并对当事人进行明确的
    告知,要求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表态。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予质证,应当 将该当事人对此证据的态度作出如实的记录,在此情形下不必然要求其对证据 所要证明的事实和目的做出表态。
      人民法院可以负责对于真实性予以审查并 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认定。如果不属于新证据,则应该参照逾期提交证据的情 形区别予以处理。
       关于新证据的审核,在一审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证据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 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 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 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 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的规定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 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等规定,进行具体的 认定。

    w***

    2016-12-03 19: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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