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作不到十天,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 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005年8月初,王先生到某单位担任班车司机,约定试用期15天,试用期工资 每月1200元。2005年8月15日中午,上班还不到十天,王先生在驾驶班车接学员 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而此前某单位并未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王先 生办理工伤保险。
王先生的妻子杜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支 持了杜某的请求。 北京某单位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北京某单位与王先生虽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先生在工作期间死亡,被劳动局认 定视同工伤,北京某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工亡待遇,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 决:北京某单位未为王先生办理工伤保险,工亡待遇费用应由北京某单位承担。
北 京某单位支付王先生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王先生的工资共计 118274。 52元;北京某单位支付王先生母亲李某2005年9月至2007年5月期间抚 恤金8929。62元;北京某单位自2007年6月起按月支付李某抚恤金425。
22元。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王先生因自己身体健康状况而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 于工伤?二是单位没有为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王先生的工伤待遇应该由谁负责? 工伤,根据其字面意思分析,应该是因工负伤,员工因自己身体健康状况而发 生的疾病与单位无关,《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 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 王先生是在驾驶公司班车接学员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符合法定的“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情形,应该视同工伤。 确定王先生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工伤,那他的工伤待遇应该由谁负责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 伤保险费。
第62条又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王先生 虽然上班不到十天,也没有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单 位就应该对王先生承担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员工承担的责任。
王 先生的工作单位没有为王先生缴纳综合保险,该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 王先生的家属相关工伤待遇。
答:单位只对工伤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工伤就没责任了。不过要给于一定的养伤期限,正常发放工资。 如果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了,单位要赔偿,不够等级也赔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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