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以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而又不出具罚款收据为由拒绝缴纳罚款吗?
当事人能以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而又不出具罚款收据为由拒绝缴纳罚款吗?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对公民进行处罚时,要求执法机关出具统一的罚款依据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收缴的罚款能按时上交国库。由此可见,如果行政机关在当场收缴罚款时,不给当事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是可以拒绝缴纳罚款的。
答: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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