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收缴罚款而不出具罚款收据,当事人能否拒绝缴纳罚款?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由此可见,如果行政机关在当场收缴罚款时,不给当事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是可以拒绝缴纳罚款的。
问:行政机关不出具罚款收据却要当场收缴罚款时当事人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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