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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仅约定劳动者义务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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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仅约定劳动者义务的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仅约定劳动者义务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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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3 20:33:39
  •   刘某与某药物技术公司于2009年2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 双方还签订了 。《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以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后2年内,刘某不得在其他同类或竞争性企业兼职,不得自行成立或参与其他企业与该公司的竞争;刘某在双方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或者终止后,不得抢夺该公司客户,亦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引诱 该公司'的其他雇员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
      该协议未约定刘某在遵守 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g。刘某于2010年1月依法定程序辞职后,某药物技术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2010年4月,刘某应聘到某医药科技公司,该药物技术公司认为刘某严重违反了同业禁止的约定, 给自己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同业禁止违约 金10万元。
      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仅约定劳动者义务的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词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因为违反竞业限制而支付违约金,必须满足 四个条件。(1) 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必须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 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竞业 限制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果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 情形的,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2) 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应该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进行具体约定,详细列举哪些情形属于竞业限制,劳动者只受约定情形的约束。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明确,劳动者一般不受竞业限制条款 约束君(3) 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必须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补偿不合理(例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该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属于“用人 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4)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按月实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金。如果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失效。本案中,刘某与某药物技术公司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中约定 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刘某在遵守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应 认定为无效。
      此外某药物技术公司在刘某辞职后也一直没有向其支付竞业禁 止补偿金。因此,刘某不需要对该药物技术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驳回了药物技术公司的申诉请求。

    A***

    2017-01-03 2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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