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对申请人说明理由吗?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还需要对申请人说明理由吗?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许可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还是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该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减少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答:《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