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前,哪个法院有权核准死刑?
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从1958年开始,所有死刑案都必须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到了1980年,各地治安形势恶化,为了配合全国性“严打”行动,让行政机关更方便对付严重罪案,最高法院把死刑的核准权,下放至省级的高级法院,让各省市可以“从重、从快、从严”审判罪犯,避免文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长途旅行”,虚耗时间,影响“严打”的效率。
但是,无论是负责打击罪案的公安部门,还是省级高级法院,都由各省市的政法委管辖,而破获的案件愈多,甚至死刑案件愈多,愈能证明当地严厉打击罪案的决心和力度,并成为公安部门和政法委的政绩。于是乎,在省级政法委“领导”下,省级高级法院变成公安部门的“臂膀”、“工具”,死刑的判决、核准,都在省级高级法院一手包办。
结果,误判、滥判死刑的情况愈多愈严重。佘祥林、滕兴善等被冤枉杀人而被判死刑的冤假错案,就是这样造成的。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院组织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审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事实上,这只是回复二十六年前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权限只是“批准”和“不批准”,无权推翻任何判决。 实际上,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早就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高级法院。
各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前能够审判死刑,但须报(国家)最高人民法备案。 从2007年1月1目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收回死刑审判权。 相互交流。
答:回收目前列出了计划,还未正式下文 自诉案件被告人会否判死刑看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详情>>
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答:在于增强智慧; 提高阅历; 博学名人之功; 勤于生活实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