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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待遇,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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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待遇,急急急急

我太太工伤,工资、奖金待遇怎么发放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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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2-08 14:31:34
      工资应该有,奖金够呛!具体看看下面的文件:
    职工工伤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伤害后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受雇于本公司的在职员工。 第三条:办公室和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 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按照规定及时向企管办和办公室根告,及时写出事故经过,由企管办作出初步鉴定(见附表)。
       第五条:办公室,企管办根据工伤事故对象及伤残程度分别报社会保险部门和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第六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范围: (一)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或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二)经企业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生产,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未经领导指定从事有益于本企业工作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 (五) 乘本单位班车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六)在因公出差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七) 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八)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区(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第七条:在生产工作中,由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以及本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属于工伤。 第八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 第九条: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企管办向所在地的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注明护理依赖程度,对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发给因工致残等级证书。
       第十条:办公室应在工伤,职业病鉴定后,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及时办理保险待遇手续,职工应当如实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情况,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确定待遇。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符合第六条范围内的,工伤待遇按 100%计发,最高限额以保险部门赔偿为限,不属第六条范围内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经企管办或有关部门鉴定,工伤职工属第六条范围内,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致残(死亡)按保险部门赔额8O%计发,最高限额以不超过保险部门赔额为限。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由公司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
       第十四条:职工离职,不再继续服务于本公司,该职工的工伤保险以其离职之日起停保。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或供养的直系亲属隐瞒,虚构情节或无故拒绝诊治,不配合事故调查而影响鉴定的,停发或减发有关待遇。
      虚构,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虚构,冒领部分应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拒绝或阻碍工伤保险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影响工伤善后处理,妨碍生产和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职工及其亲属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与公司发生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

    孤***

    2006-12-08 14:31:34

其他答案

    2006-12-08 14:37:15
  • 1.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暂时还没有进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 
    2.如果需要认定,那么需要去当地的人事局办理. 
    3.但,想知道病情恶化是否有关系,最好到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做一个伤与非伤的鉴定. 
    如果鉴定有关,那么工伤认定也会很顺畅. 
    如果鉴定无关,那么就没有其他办法了.
    

    北***

    2006-12-08 14:37:15

  • 2006-12-08 14:33:16
  • 哪里的都一样

    学***

    2006-12-08 14:33:16

  • 2006-12-08 14:32:19
  •   市社保办昨天下午宣布,青岛市将从今年7月开始,提高企业工伤全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并将于7月25日前将这次对工伤全残人员的待遇调整金额发放到位。今后,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将统一于每月25日发放。
       据市社保办有关人士介绍,这次工伤全残人员的待遇调整对象有三类人员,一是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达到1-4级的工伤人员;二是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三是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
      符合调整条件的1-4级工伤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按2004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的8%增加。月增加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分别以2004年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29元)为基数进行调整。 市社保办有关人士介绍说,这次增加工伤全残人员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人相关待遇已经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重复调整。

    l***

    2006-12-08 14: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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