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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撤销胁迫婚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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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撤销胁迫婚姻的条件?

请问撤销胁迫婚姻的条件,婚姻被撤销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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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7 17:40:49
  •   一、撤销胁迫婚姻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婚姻被撤销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被撤销后有以下法律后果: (一)关于婚姻本身的后国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才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注意,此处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当事人的人身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的财产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而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但是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当事人与子女的关系。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虽然同居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为保护子女利益,对于无效、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具有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

    2018-04-17 17: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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