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怎么确定的?
公司解散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怎么确定的?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是股东因其股权被其他股东侵犯或基于其他法定理由,请求解散公司的实体权利。因此股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避免部分股东随意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或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法律对申请司法解散公司的股东资格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即持股份额的限制: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与其他国家公司法不同,我国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的持股时间。 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的被告究竟应为公司还是侵害其权利的股东?对此争议较多。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侵权股东为被告。
理由是该股东通过操纵公司侵犯自身的权益,故应以其为被告。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虽然起诉股东是直接与其他股东发生利益冲突,但侵权股东的行为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作出,且起诉股东如果胜诉,承担法律后果的仍然是公司,故应以公司为被告。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公司与侵害其权益的股东为共同被告,认为公司解散涉及到公司的存亡,直接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切身利益,故应列为共同被告。
答:(一)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详情>>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