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立案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检察机关立案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 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 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首先,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 《立案请示报告》;其次,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再 次,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 报请检察长批准。
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 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立案决定书》 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 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 制作。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 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 报上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
规定省级以下(含省 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 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 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 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 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依法决定对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 特殊规定:(1)对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 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
(2)对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 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1) 对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该代表 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 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犯 罪嫌疑人立案,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别按照上述方 式通报情况。(4)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 其他地区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 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 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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