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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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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不同?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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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0 13:54:52
  •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首先,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支配方式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 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何***

    2018-04-20 13: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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