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有何区别?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有何区别?
担保物权本质上为价值权,而用益物权本质上是利用权,因此两者存在着以下差别:(1)担保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目的,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因此,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担保物权的行使则不一定要以占有物为前提,。
这一点以抵押权最为典型。(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用益物权是为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存在,其本身即为目的,因此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无须与债权相结合。而担保物权的存在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因此必然要与债权相结合,以债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和消灭而转移和消灭。
(3)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是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之时,而用益物权实现的时间是用益物权设立之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作为债权受偿的担保,因此只有当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之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担保物权,而在此之前为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债权人不能就担保标的径直行使担保物权。
而用益物权一经设立,就要实现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或者收益,因此用益物权行使时间为用益物权设立之时。(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没有。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只要其交换价值存在,担保物权即移存于该交换价值上,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则无从再继续利用,因此用益物权也将随之消灭。
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其特征为: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以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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