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有哪些?
52.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有哪些?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不法生产者、销售者不是依靠努力提高产 品质量来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而是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采用欺诈手 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产品质量法》针对实际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包括:(一)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 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质量标 志,是指在产品上使用假造而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质量标志的行为; 冒用质量标志,是指在未经发证机构审查合格的产品上擅自使用发 证机构的相应质量标志的行为。
目前我国比较常见的质量标志主要 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如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认证机 构颁发的方圆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以及由国 际羊毛局颁发的纯羊毛标志等。质量认证标志等产品质量标志表明 的是产品质量所达到的水平,是产品质量信誉的标志,可对消费者 选购产品起到信誉指南的作用。
只有经具备发证资格的机构按规定 的程序认定产品质量符合发给质量标志的条件后,企业才能在该产 品上使用质量标志。因此,任何以非法手段使用、冒用这些质量标 志的行为,都是对产品质量事实真相的隐瞒,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应为法律所禁止。(二) 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 上标明该产品产地的,必须真实,不得伪造。例如,不是产自青岛 崂山的矿泉水,不得将产地标为崂山;不是上海生产的服装,不得 将产地标为上海。某些特定地区生产的某种产品,具有较好的质量 性能,往往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的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有关, 消费者对这类特定地区生产的特定产品比较信赖和喜好。
利用消费者 的这种心理,伪造产品的产地,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 行为,必须予以禁止。(三)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或其包装上标 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这里讲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编 造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这里讲的“冒用”,是指擅自使用其 他企业的厂名、厂址。
伪造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隐瞒真实的生 产者,一是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最终的责任者, 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 知名企业已建立起来的市场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这既是对消费 者的欺骗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必须予以禁止。
(四)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不属于该产品的应有成分, 从而导致产品品质下降的行为。例如,在豆制品中掺滑石粉,在化 肥中掺炉灰等,通常是在产品中掺入廉价物,以牟取暴利。“以假 充真”,是指以非此种产品冒充此种产品的行为。
例如,以人造革 冒充真皮,以镀铜物冒充金制品等。这里讲的以假充真不包括假冒 商标、假冒专利的行为。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 法的规制。“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等级低的产品冒充质量等级高 的产品,如以二等品冒充一等品。广义上的“以次充好”,也包括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
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都属于质量欺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答: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 2)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3)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