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一、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性质 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在社会上非常普遍,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如果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受害人一般也会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造成人身损害的,这时受害人或许会向车辆保有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于此情形,无偿、好意、友善的车辆保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关乎到道德和法律的交锋,亦关乎到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 (一) 理论界对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知现状 理论界对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偿搭乘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中的施惠行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构成侵权行为,但在归责事由上有认为是过错责任的,也有认为是无过错责任的。
大陆学者陈界融认为,成本支出很低甚至没有成本支出的顺路、顺带的搭乘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中的施惠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属于人情“债”、感情“债”,不产生法律债的效果。〔1〕所谓施惠行为是指给人家好处或者恩惠的行为, (三)无偿搭乘行为的实质在于车辆保有人与搭乘人间成立了无偿运输合同。
答: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无偿法律行为则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不必支付对价的...详情>>
问: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体静脉注入了空气,也不知道是多少量,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
答:在打点滴时如果不小心从输液管进入了少量空气,那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少来年感的空气进入了血管后,会被吸收掉,不至于形成较“大”的血栓而产生危险。既然您已经过了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