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在2015年2月4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3年11月17日做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发布),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以新司法解释为准,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1993年11月17日关于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批复,不再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有效。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答: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详情>>
问:右侧睡觉抬头颈部痛而左侧睡觉抬头颈部不痛右侧睡觉抬头颈部痛而左侧睡觉抬头颈部不痛...
答:您的这个情况,如果是“一惯性”的,那要考虑是否颈锥有一侧骨质增生(颈锥病),如果是偶而的一次,那有可能是您“贪”凉而受到了冷气的刺激而产生的颈部肌肉痉挛或者是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