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且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一般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并非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对于实际上未致害他人的行为人来说,确有失公平之处。但是,如果不让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不能查明谁是加害人而不能确定具体的义务主体,那么,受害人的损害就不可能得到赔偿。从这个道理上说,就会对受害人显失公平。公平原则的选用,正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他的损失得到合理的适当的补偿。 法律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经前经常出现下腹部左边或右边疼痛经前经常出现下腹部左边或右边疼痛,我很困扰也很担...
答:还是到医院检查治疗的好 这里回答不了专业问题 不要担心不要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