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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的联系和区别以及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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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的联系和区别以及适用情形?

请结合法理与发条,举例。全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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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7-18 10:38:35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适用于因诉讼中的事由而暂停审理,中断时间短,且法院可以合理预期恢复审理时间的情况。延期审理期间仍要进行相应的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如法院对回避理由是否正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收集新的证据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适用于因诉讼以外的因素使诉讼不得不中断,中断时间较长,对何时可继续诉讼难以预见的情况。中止诉讼期间诉讼行为和审判暂停进行。 。

    l***

    2006-07-18 1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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