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哺乳期被公司强制签订协议离职是否有效?
大家好! 我在沈阳一家韩企工作了7年多。在06年1月末(当时怀孕9个半月,孩子在2月初出生)被经理找去强制要求我签订一份协议:从当日起不再上班。 由于该协议实在不合理,我当时未签便回家待产。可在2月初,我孩子刚刚出生不到24小时,经理便让单位人事打电话到医院,要求我签订协议。在单位的一再逼迫下我不得已在4月末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的大致内容是: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只给3个月,我是晚育应该5个月),哺乳期不准我上班,单位发一半工资。到哺乳期结束我自动离职,无经常补偿。 我们单位是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我可不可以在哺乳期满申请劳动仲裁索要N+1的经济补偿? 请大家帮忙!先谢谢大家了!
强迫的协议无效!赶紧向劳动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问那些人是不是妈生的?
根据劳动法应属无效
依据你的叙述,单位的行为还不能认为为强迫你签订协议。因你自愿辞职,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实在搞不懂他们是怎么强制你的!采取什么方法强制的?是违法的方法吗?还是只是经常催促你签那个协议? 如果他采取的强制方法是违法的,并且你也有证据证明的话,你应该尽快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你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继续。 如果他只是经常催你签,你也顺从地签了,那可是你自愿的啊!没的说的!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解除了! 不过有一点可以说一下,不管劳动合同是否继续,你孕期及产假期,单位也应该全额发你工资,而不是发一半,这点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单位应补齐你工资另外加25%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同意,这是要仲裁的! 争取时间! 我也想问一下,什么叫N+1?
我个人建议不要等哺乳期满再仲裁,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
你不因该签订该协议。 如果你不签该协议,而是提起劳动仲裁的话, 你不仅可以要求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工资,而且可以要求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旦你签了协议,等于和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使你提起了劳动仲裁也不能得到保护。
答: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