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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和直销的区别?专家帮个忙,大家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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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和直销的区别?专家帮个忙,大家来讨论

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属于传销:
    
    有这样一家企业,发展趋势很迅速。长长开展关于企业销售路径和形式进行专门的课堂讲题,环境一般为一间很小的房间,内没有什么设施。讲题的内容:
1-该企业是通过合法的形式进行直销
2-每人只需要向企业购买一套产品,即可以加入该公司成为会员。再成为会员后,只要在你的邀约下,发展新的2名会员,即可成为公司 培训员;你发展的新会员或你自己继续以树行网状结构向下发展,也可以星型网状结构平行发展,并获得一定的“点”,点数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向上一级进升,直到成为公司 经销商 。
3-在公司内的收入可佳,达到经销商后,月获得近
24万元RMB的收入。
4-公司属于合法经销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以直接销售的方式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也就是说,公司的产品不是以零售的方式卖出,而是事先由消费者向公司交付一定的产品价钱,再由公司统一发放产品,不通过销售人员的介入,销售人员只负责向公司提供新的“会员”
5-公司内的人员,薪资发放时,由公司统一扣取“个人所得税”(未经考证)
6-消费者可以进行自主的选择是否加入或继续留在公司内(经过目前考察,还未发现其内有暴力组织)

另外再问个事,河北一带曾有过非法传销组织被查获么?

对于我先前问的问题,希望大家多多发言,切拒儿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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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5-12 15:29:47
      中国的直销行业(1998年前叫传销),1994年-1998年期间,国家批准的合法正规直销(传销)企业41家,到98年时合法的非法的公司已达5000多家。非法传销公司利用拉人头,老鼠会形式欺骗了很多的消费者和业务员。中国的直销(传销)市场被这些非法公司搞的非常混乱。
      因此,国家政府于1998年4月21日为了清理整顿,把非法,合法的公司全部停止整顿。3个月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允许安利,完美,雅芳等10家企业可以合法的在国内从事直销(因为传销的名词在人们心目中已被大多数人反感)经营活动,但要求这些公司必须依法转型,转为店铺加业务员的形式运作。
      因此,目前国内区别直销与传销的明显区别就是:1。是否10家转型企业。2。有没专卖店和分公司。3。是否有无条件退货机制。还有其它的一些区别。(当然这里说的10家公司,主要指外资企业,国内的企业也有国家允许的) 这几家公司可算作在中国合法的传销公司,当然,名字换成直销。
       直销与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   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
      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
      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
      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ps: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处长吴雁告诉记者,在他们看来,判断是不是属于传销,最核心的就是看其是不是通过发展下线,并强迫下线消费来获取提成。而对于直销的判断依据,吴雁说他们也在等待国家立法。 。

    2006-05-12 15:29:47

其他答案

    2006-05-17 21:43:59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43号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3号)
      《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j***

    2006-05-17 21:43:59

  • 2006-05-16 16:13:48
  • 1、关于传销与直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传销是指通过销售网落一层一层进行销售,直销是指由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一般没有中间环节。
    2、关于直销国家并未明文禁止,所以一般来说是合法的。
    3、关于传销,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批准的是合法的(包括安利等十大企业),未经批准的则是非法的。
    4、关于传销的特征:一、要发展下线;二、从下线中提取利润;三、利润返还达30%以上等。
    5、关于传销的刑事处罚,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非法传销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该案例可以肯定是传销。
    

    文***

    2006-05-16 16:13:48

  • 2006-05-16 15:53:29
  • 建议你或你的朋友推出吧。

    h***

    2006-05-16 15:53:29

  • 2006-05-14 09:33:49
  •   1、直销是产品的生产厂方指派销售人员(无需入会费)将产品直接送到顾客家中或工作的地方,为顾客详细介绍、示范产品的特点与效能,并解答他们的疑问的销售方式。
    2、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独立的传销来销售产品,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
       3、区别:直销是商品流通的重要、有效手段,是合法的。传销是骗人入会、拉人头、发展下线为目的,骗取钱财的非法活动,是违法的,国家明令禁止的。 4、对于你所提出的公司,是传销组织,最明显的是发展下线,直销无需发展下线,而传销主要是靠发展下线骗钱。
      
      况且你所提出的公司是“公司的产品不是以零售的方式卖出,而是事先由消费者向公司交付一定的产品价钱,再由公司统一发放产品,不通过销售人员的介入,销售人员只负责向公司提供新的"会员"”,典型的发展下线。 5、建议你尽快退出吧,别上当,别害人。 。

    y***

    2006-05-14 09:33:49

  • 2006-05-13 23:18:15
  • 上面所说的情况肯定是传销。
    但是,即使是合法的直销,也是很容易产生社会问题,诱导违法犯罪,制造不稳定因素,还是远离为好。

    外***

    2006-05-13 23:18:15

  • 2006-05-13 13:19:49
  • 传销以发展组织人员,诈骗钱财为主,商品只是组织者的工具而已,属于违法行为,是国家打击的对象
    直销和分销一样是一种商品销售方式,指商品不经过批发商,直接由生产商交到消费者手里,现在在中国是允许的,如安利,雅芳等都有直销
    在我的印象里,河北河南安徽一带经常有传销组织的身影

    f***

    2006-05-13 13:19:49

  • 2006-05-13 12:04:38
  • 从法律上讲,直销是合法的,传销是违法犯罪的;
    从行为方式上,直销是生产厂家直接把产品直接投入零售市场;它没有中间的经销商、批发商、等等中间商的层层盘剥利润。它有固定的经销场所,有三包的服务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商品进行调换、退货。
    而传销是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直销”的名义进行的诈骗行径。它的方式是会员销售,以买该产品为会员,以发展会员来赚取报酬,销售没有固定地点,售出产品一概不许退货,而且产品价格及高。···
    根据你所说,你现在所在的企业肯定是传销,赶快退出!
    

    以***

    2006-05-13 12:04:38

  • 2006-05-12 20:22:51
  • 传销的本质是诈骗,往往是虚构事实,引诱他人上当,外加暴力;
    直销的目的是销售商品。

    鲁***

    2006-05-12 20:22:51

  • 2006-05-12 18:28:33
  • 直销---说你没犯法的传销!

    半***

    2006-05-12 18:28:33

  • 2006-05-12 16:41:16
  • 听你所讲的形式跟我去过的那些家一样经营模式,虽然经营证件齐全,实际上是很困难的,我在这个圈子呆了一个月就退出了,在做的每个人跟疯子一样拼命的介绍人去了解加入,但要经济条件好的才可以加入,说是直销实际是介绍人去买东西自己拿回扣,有些人自己先买2万可以拿5000回扣介绍不到人就要自己在出钱买东西拿回扣的
    现在好多都改行了!
    110也管不了因为都是合法的证件,没有犯法证据

    A***

    2006-05-12 16:41:16

  • 2006-05-12 16:03:44
  • 靠人宣传
    等人上门 环节少

    b***

    2006-05-12 16:03:44

  • 2006-05-12 15:26:32
  • 听你说的这种情况,好象就是传销

    文***

    2006-05-12 15:26:32

  • 2006-05-12 15:26:29
  • 传销是以“传”为目的
    直销是以“销”为目的

    s***

    2006-05-12 15:26:29

  • 2006-05-12 15:23:33
  • 传销是在商品营销活动中招募人员,并通过招募人员介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招募人员不只是按照其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销售业绩计提报酬,同时还以其所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行为。 
    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变相传销借用了传销介绍发展、建立上下线关系的组织形式和上下线层层分配奖金提成的计酬方式,实施金钱诈骗活动。在国外又称“金字塔销售欺诈”、“锁链式销售欺诈”,尽管文字描述不同,但行为却如出一辙,即:通过招募人员、发展网络,对其招募人员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 
    直销就是:直接于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的销售,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详细说明或示范。

    r***

    2006-05-12 15: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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