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我怎样才能做到不赡养父亲?
子女赡养自己的父母无论从法律上、道义上都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不想赡养自己的父亲。 我想请有关懂这方面知识的人来回答,不胜感激; 另,我主要是指法律上,道义上请不要谈,因为只有这样做,我才能主动一点。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就像你说的,这两种义务都是当然的,天经地义的。而且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均认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各自独立,不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要以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为前提。
所以,你的目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不能达成的。 虽说现在法律界有部分人提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应当绝对化,如果父母当年有能力抚养子女但却拒不承担义务甚至虐待、残害子女的,那么子女可以不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观点,但毕竟还没有获得国家立法的支持,目前还停留在法学理论的层面上,不能作为指导判案的依据。
补充回答:我国法律是不能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因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子女唯一能够与尚在世的亲生父母终结亲属关系的情况仅见于收养的情形,即亲生父母将子女送养的,按照《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人与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告终结。
至于其他情况,则不能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公证处也不可能为你做这种公证,这不属于按照《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处的业务范围。该条例第4条规定了公证处的14项业务,即: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这些业务不包含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
如你们是亲父子(女),这种关系永远不能断绝.就是你们双方同意,公证处也不能办理. 如果是养父子(女)关系,可以协议解除,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 你想在法律上不承担父亲失去劳动能力后的赡养义务,除非你也失去了劳动能力.如得了精神病无任何收入,或者伤残了无劳动能力,自己生活极为困难.
你从当地精神病院弄一个“你没有行为能力”的证明,就可以了!
如你所说,赡养父母的子女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所以即便仅从法律角度说,也无法回避。
除非你父母提出不需要赡养,否则只要你有经济条件就必须赡养父母的,赡养方式可以在生活上提供照顾或者提供赡养费,如果有兄弟姐妹那么应该共同承担赡养。 要断绝父女关系必须取得你父亲同意,不能单方面为逃避赡养断绝父女关系。
那个只是你的义务,义务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只是道德问题。自己决定就好了
有那吗大仇吗
要想不赡养,只有一条路,那就是你父亲很有钱,能照顾自己不需要你帮助---而你无法工作,不能维持生活,或者你是特高级残疾人,享受国家补助。可以只是在生活中照顾父亲一下,就不必给赡养费了。其他恐怕你要有牢狱之灾啊。。。
法律上是不可以的,子女赡养自己的父母是子女的特定义务!!
答:在我国,血缘关系不能断绝。因为,它是一种客观事实。宣布也无效。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除非父母拒绝。 父母的恶行是他自己的责任,因此不尽赡养义务无法律根据。 你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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