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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股东身份!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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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股东身份!承担债务??

各位律师老师好!

我是一名在上海的打工者,05年上半年进入一“朋友”开的公司工作.当时,他说他几年前注册过公司,但没有实际运做,并且没有完成注销,他的身份证暂时被监控,所以用我的身份证和另外两个人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之一(不是法定代表人),我们之间未签定任何协议(实际我只是一名员工),而且所有需要股东签字的地方他也都没有让我签字(应该都是他替我签的)。后来我多次要求他将我的身份转出,但他都一直拖着。

但因其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于05年11月底他解散所有员工,并拖欠每人两个月的薪水,至尽未发。现在已经有同事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我也一直要求他给我工资,结果他居然对我们说:他要申请破产,那样我们就都拿不到工资了,还说公司有我20%的股份,到时也要让我承担20%的债务!……

我现在有两方面的问题:

一、我的身份如果他不给转出,破产后,我真的需要承担债务吗?对我其他方面还有什么害处吗?
我听说注册公司时需要有“验资报告”,那么这个验资报告是不是就可以证明“如实出资”了呢?那么是不是我也就不会承担他责任了呢?

二、如果破产,我们真的就拿不到工资吗?法院如果判下来,但他还是不给我们的话,我们有什么办法能拿到工资?(要知道他实际没有什么资产可以拍卖的,没房、没车,办公设备没几件,不值多少钱……)

请各位律师朋友帮我解答一下吧!小弟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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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2-13 14:42:45
      第一你的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话,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这里的出资额是指你在公司的20%股份,按照你的情况,我猜测这里的20%就是所谓的干股形式,因为20%是法律允许的以技术,劳务出资的最大出资份额,你只要证明你的20%是干股性质就好。
       第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 所以能不能拿到你们的工资就要看公司还剩下多少钱了 。

    x***

    2006-02-13 1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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