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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有心人谈谈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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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有心人谈谈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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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12-21 20:58:06
      劳动仲裁时你要注意以下问题: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目前仲裁委员会在处理部分不予受理的申诉时,只给予申诉人口头说明,而不给予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于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理解认识不同,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在不能出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一旦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而不予受理,申诉人就处于告诉无门的境地;所以在劳动争议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时,申诉人应当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承办工作人员依法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目前由劳动者作为申诉人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居多,我国劳动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又比较多,不易查询,在提起劳动仲裁前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还是相当必要的。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又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时,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且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仲裁时效中止不计仲裁办案时效内”,该条款弹性较大,造成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久拖不裁,违背了国家建立劳动仲裁制度及时和方便仲裁当事人处理劳动纠纷的本意。在劳动仲裁超越法定时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要求具体承办人员解释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在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核实,以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 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结案后按实际开支收取。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还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
      

    l***

    2005-12-21 20:58:06

其他答案

    2005-12-13 11:08:02
  •   本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八年,谈几点意见: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部门的代表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的代表当地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职工的代表当地的总工会三方组成。仲裁委员会为常设的准司法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政府经济部门和总工会的副职担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仲裁科(处)合属办公仲裁委员会委员为单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员办案规则》规定:劳动争议的受理时效为六十天,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超过此期限仲裁委员会则不再受理。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是当事人在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填写《劳动争议处理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对案情进行审查,对在受案范围的在七日内给申请人发出《劳动争议处理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在七日内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必经程序),费用分受理费和处理费,每个案件的受理费一般为四十元,处理费一般为四百元,由当事人双方预交,案件处理结案后仲裁委员会退还胜诉方预交的处理费用。 四、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案件一般在三十日内结案,其中,当事人人数超过3人以上的为集体争议,集体争议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委员会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十五天结案。
       五、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为前置程序,即凡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当裁决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另行起诉。
       六、仲裁员办案必须为两人以上,其资格必须是省或劳动部经过培训并颁发证书,开庭时有独任和合议两种形式,合议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书记员组成。

    苍***

    2005-12-13 11:08:02

  • 2005-12-11 16:27:06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包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 仲裁委员会的办安原则:先行调解原则;一次裁决原则。(任何一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一次性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都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主要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几种方式。 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与仲裁调解相同点: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都有第三者从中调和;都是依法进行;都着重说服教育。
      不同点:主持者不同;遵循的程序不同;调解书的效力不同。 。

    m***

    2005-12-11 16:27:06

  • 2005-12-08 14:22:44
  •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2005-12-08 14:22:44

  • 2005-12-08 14:11:00
  • 是指存在劳动纠纷的时候,双方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对仲裁结果应当遵守的一种仲裁制度。

    j***

    2005-12-08 14:11:00

  • 2005-12-08 12:21:07
  •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能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只能对下列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在60天内提起劳动仲裁,对裁决书不满意的,要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起诉。
       劳动仲裁需提交材料,详细地说不下了,可见: 。

    晓***

    2005-12-08 12:21:07

  • 2005-12-08 11:23:05
  • 劳动仲裁是指解决: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的一种法律程序,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详情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全文到“爱问”共享资料中下载。

    海***

    2005-12-08 1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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