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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哪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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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哪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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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7 01:39:06
  • 根据《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王***

    2018-11-27 01:39:06

  • 2018-11-27 01:33:22
  •   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因不同生理状况下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      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永***

    2018-11-27 0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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