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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下级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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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下级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下级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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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3 19:21:27
  •   
    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下级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行为人没有直接挪用本单位公款,而是通过他人的职务之便挪用其管理下的公款,但挪用公款不需要直接实施挪用行为,利用自己领导职务的便利,实施的间接挪用公款行为,仍属于挪用公款犯罪。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1)挪用公款罪定罪条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一切便利,包括利用本人对下属单位领导、管理关系中的各种便利。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能够挪用的所有公款,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依职务直接经管、支配的公款,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者职权便利所涉及的下属单位经管、支配的公款。 如万国英受贿案0中:甘肃省白银市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白银公司)是国有公司,被告人万国英系白银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4月,被告人万国英为炒期货向其分管的白银公司疗养院院长李某提出借公款5 万元。5月2日,李某让单位财务人员从该院下属的滨河贸易公司开出5 万元转账支票,交给万国英。万国英将此5万元及自筹的15万元用于炒期货,后获利7万元。1998年1月4日,万国英归还了上述5万元公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国英利用主管疗养院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疗养院公款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A***

    2018-02-23 1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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