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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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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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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16 05:12:42
      根据担保法第42条、第43条和物权法第189条规 定,当事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分别到相应的登记机关 办理抵押物登记。具体为:(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即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1) 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乡(镇)、村 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 权应同时抵押,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2) 以林木作为抵押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登记部 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
      (3)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为抵押合同标的进行抵 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这里的运输工 具登记部门主要是指对运输工具登记,并对运输工具所 有人发放驾驶证照、行车证照的管理部门。民用航空器 抵押权登记部门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船舶抵押 登记部门为港务监督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为颁发汽车驾 驶证照、行车执照的公安交通部门和办理农用拖拉机证 照的农用机械管理部门。
      (4)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为抵押合同标的进行 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 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所以,物权法将 担保法规定的在“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修改为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5) 以数个不同类型的财产为抵押合同标的进行抵 押的,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分 别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6)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 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 以其他财产为抵押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登记 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徐***

    2018-04-16 05: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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