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赔偿吗?在超市购物时遭到第三人侵权?
在超市购物时遭到第三人侵权,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赔偿吗?
本案涉及第三人造成侵害是否可以追究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的法律问题。经 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是绝对的,如果消费者被其他第三 人侵权,消费者应当向负有直接责任的第三人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我国《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 条第二款也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说明消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 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管理人或者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苗某在超市内被黄某殴打致伤,该损害是由第三人侵害行为直接造 成的,斗殴发生后,超市的保安及时将侵权行为人制服,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可 以认定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对于苗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直接侵权人 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
问:在超市购物被人打伤,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赔偿吗?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详情>>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