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赔偿吗?在超市购物被人打伤?
在超市购物被人打伤,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的,还需要赔偿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 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 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消 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 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您的问题涉及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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