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事,望专业律师给与解答,谢谢!
我于2008年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间位于商场里面的一套商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中约定2008年12月底交房,合同第十三条装饰设备标准中约定了所购买的商铺有门窗。2010年开发商通知我办理交房手续,我去了以后工作人员告知我没有门窗并且也不承担延期... 我于2008年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间位于商场里面的一套商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中约定2008年12月底交房,合同第十三条装饰设备标准中约定了所购买的商铺有门窗。2010年开发商通知我办理交房手续,我去了以后工作人员告知我没有门窗并且也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我与他们沟通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及门窗的实际损失,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我的这次诉讼请求。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我发现在我购商铺后开发商变更了建筑规划设计,有变更设计图纸为证。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条规定规划设计变更需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而开发商至今也未通知于我,我与开发商多次交涉要求恢复原来设计,但开发商坚决不接受。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承担经济损失呢?(注: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都约定了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失继续履行合同) 展开 1.至今没办理交房手续。
2.在前一个案子(就是延期交房及门窗那个案子)进入二审中需要做门窗价格鉴定时买受人才知道所购买商铺的位置,因为出卖人变更了合同中的商铺编号,所以在鉴定前买受人无法确认所购买商铺的位置。确认商铺位置后买受人发现因出卖人私自变更规划设计给自己造成了非常大的不便。
恳请各位律师针对此案谈一下各自观点,非常感谢各位专业人士的解答。
可以起诉,诉求中可以要求就出合同,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获赔偿损失。
法律上规定一事不可二诉,但是现在你的诉讼诉讼,诉求和事实理由不同可以诉讼;其二,你第一次诉讼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这次是因为建筑规划设计,因而达不到使用的目的了,可以。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要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有。理由如上所述。
答:成都商品房买卖的流程是: 1、看房:买方看房、买卖双方初步洽谈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项,一般买卖双方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卖双方支付; 2、查档:买卖双方持房...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答:是小三阳,肝功正常,查DNA来了解传染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