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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算“妨碍执行公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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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算“妨碍执行公务”吗?

甲乙两人发生抓扯,到派出所解决,甲方的配偶张某赶来了解情况时,警察以张某不是当事人为由,欲将张某赶走,双方发生言语上的争执,其中一个警察向张某喷辣椒水,当张某被逼出办案大厅后,双方又在门外继续争吵,其他2—3个警察用手指指着王某,对王某大吼大叫,随后,限制王某人身自由达3小时(不让王某离开),接着对王某进行了1000的罚款。对乙方给甲方造成的身体伤害(甲方被乙方多处咬伤)仅口头道歉,没有任何的经济赔偿,这样执法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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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9-11 06:41:12
    此案属于打架斗殴的轻微形式,仅口头道歉,无经济赔偿的解决方式并无不当。如果双方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公安机关处理过,法院可以根据证据判定双方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等。此案,不建议起诉,情节轻、双方都有过错、警公安机关处理等因素,人民法院可能不予立案。
    张某在办案大厅是否影响了公安机关做了解 、调解,要先搞清楚。公民要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公安机关要求张某离开,张某应离开。后来发生的事情开,张某在公安机关要求离开时拒不离开,这张某就有过错。喷辣椒水、对骂等显示了警察的执法素质可能有问题,限制人身自由是不对的,有证据的话,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卖***

    2010-09-11 06: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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