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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也能犯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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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也能犯强奸罪吗?

我看网上说女人也能犯强奸罪!如果真是这样,那不是“自投罗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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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4-08-23 20:17:34
    有些问题的答案只可意受,不可言传。
    语言是一种很抽象的东西,所以就有了“歪嘴儿和尚念歪经”一说,不是经不好,而是被人念歪了。
    我觉得上面的问题牵扯到的内容太过繁杂了。
    网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太差了,特别是对孩子。
    愚以为,阁下还是在书中探询一下吧!

    1***

    2004-08-23 20:17:34

其他答案

    2004-09-07 17:51:10
  • 女性的强奸罪是女性只能作共犯,不能作为犯罪主体,只能协助或者帮助主犯进行强奸

    飞***

    2004-09-07 17:51:10

  • 2004-09-07 13:10:45
  • 在中国的法律上,是没有女性犯强奸罪的定义的。但事实上,这种强奸是存在的。

    l***

    2004-09-07 13:10:45

  • 2004-09-04 16:23:55
  • 问题理解有误,
    我看网上说女人也能犯强奸罪!如果真是这样,那不是“自投罗网”吗?
    网上说的女人犯强奸罪是指:女人协助男人去强奸女人,而不是女人自己去强奸男人。
    要是女人直接强奸了男人,不构成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
    

    1***

    2004-09-04 16:23:55

  • 2004-09-04 16:03:33
  • 能,可是很难判定是否属于强奸,一般来说要找证据很难

    1***

    2004-09-04 16:03:33

  • 2004-09-03 05:05:57
  • 当然可以!只不过观念上认为女的是弱者,往往是被害的对象,其实,不分男女,都有这种可能

    1***

    2004-09-03 05:05:57

  • 2004-09-01 11:18:18
  • 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休。我国刑法早就承认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的主体了。在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中,我们都将那些与男性勾结,教唆或帮助男性强奸妇女的女性以强奸罪共犯论处。[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

    1***

    2004-09-01 11:18:18

  • 2004-08-31 23:14:04
  • 女人可以范强奸,但是在法律上没有相关条例,只有协助犯罪。所以这给很多mm制造了机会,嘻嘻^^

    1***

    2004-08-31 23:14:04

  • 2004-08-24 18:43:27
  • 1***

    2004-08-24 18:43:27

  • 2004-08-24 18:12:22
  • 在实际生活中,女性在强奸犯罪案件中,多够成强奸犯罪的共犯,属于帮助犯!

    1***

    2004-08-24 18:12:22

  • 2004-08-24 15:03:24
  •   ■强奸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
      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奸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主张,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具体说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已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于强奸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
      这是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等。
      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奸淫之目的。比如用酒将妇女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妇女昏迷、熟睡、患病等。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均构成强奸罪,因为她们不能真正表达自已的意志,无论从道义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对其真实意愿作出判断。
      但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妇女同意的是不是强奸?比如,一个教唱歌的教师欺骗一女学生说,性交是训练嗓音的好方法,因而这个教师和这名女生进行了性交,女生未作任何反抗,因为她相信了教师的话,认为这是教师在帮助她训练嗓音。 关于强奸的既遂标准,主张的是插入说,未插入的是强奸未遂,但也构成犯罪,减轻处罚。
       ●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自然人。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子。但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对妇女单独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结婚以后妻子对丈夫的性行为已经表示终身同意,因而丈夫的每次性行为不必都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未婚妻与无效婚姻不在此限。也有观点认为,为了尊重女方,丈夫也不能强行与妻子性交,否则,也就构成强奸罪。也还有观点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构成伤害罪。
      强奸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强奸罪与猥亵罪区别之关键。主观方面涉及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奸淫幼女的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是否要明知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只规定故意,而未规定要明知女方的年龄是幼女。
      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主张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女方是幼女,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除外,如发育早熟体态像少女的幼女,谎报年龄为少女,与男青少年交友恋爱中发生的性行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释[2003]4号)。
      以上情形可以不定强奸罪。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性行为,则构成强奸罪。 ●妇女强奸男子何不为罪? 也就是说,为什么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呢?那妇女强迫男子与其性交的行为是什么,又为何不以强奸罪处罚?可能人们认为性行为如果没有获得男性的同意,勃起就很困难而不可能发生,但越来越多的案例已经表明,这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
      据《工人日报》7月12日报道:云南省昆明市一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成了其泄欲的对象。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该男子到派出所报了案。但由于立法上的“疏漏”,无法用法律调整丈母娘的行为,只好作罢。这使我们看出,妇女强奸男子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理智上的同意与生理上的“同意”毕竟不是一码事,假如借助于刺激性药物,男子在妇女强奸时的生理障碍更是可以被轻松克服。
      当然,必须承认,妇女强奸男子成本高得多,因为强迫摄取要比强迫插入更有难度,所以妇女的强奸动机远不如男子强烈。此外,妇女强奸男子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似乎不太严重,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强奸而受孕的顾虑。再有,妇女强奸者不可能对被强奸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强奸还需要被强奸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子强奸者则几乎不受这种限制,但也不能在实施强奸之前消耗过多的体力,否则同样难以完成完全强奸行为。
      还有,可能绝大多数男子认为遭到妇女强奸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被强奸男子获得了一次额外的性机会。上述这些理由似乎可以回答妇女强奸男子为何被排除在刑法条款之外。但正是这种把针对某个女性的“性盗窃” 排除在刑法惩罚之外,恰恰包含着对女性的歧视,因为这种做法意味着,女性拥有的性资源并未获得与男性拥有的性资源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
      为什么会这样呢?可能由于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家们都是男性占支配地位的群体,所以法律对待“妇女强奸男子” 的态度实际上是由男性观念主宰的。因此,我敢打赌,即使法律做出一项非常极端的规定:把所有的强奸犯统统处决,估计也不会有太多的男性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
      

    1***

    2004-08-24 15:03:24

  • 2004-08-24 14:47:09
  •   先看看这条司法解释,以此说明妇女犯强奸罪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当然,司法解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审判实践中法官都是应当援引的,我姑且叫它为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分析一下为什么妇女也会成为强奸罪的罪犯(行为人),也就是说,为什么妇女也可以犯强奸罪。 1、事实上,我国法律规定,男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这是与一般的社会观念相一致的。为什么呢?理论界认为,妇女之所以不成为单独强奸罪的罪犯,男子不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基于以下理由: 一般而言,妇女相对于男子而言,在身体上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又由于性行为的特殊性,妇女强奸男子成本高得多,“因为强迫摄取要比强迫插入更有难度”,所以妇女的强奸动机远不如男子强烈。
      此外,“妇女强奸男子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似乎不太严重”,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强奸而受孕的顾虑。再有,妇女强奸者不可能对被强奸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强奸还需要被强奸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子强奸者则几乎不受这种限制,但也不能在实施强奸之前消耗过多的体力,否则同样难以完成完全强奸行为。
      还有,可能绝大多数男子认为遭到妇女强奸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被强奸男子获得了一次额外的性机会。 2、既然男子不能成为被强奸的对象,而妇女也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施者,那怎么会有妇女被判强奸罪的情况出现呢? 事实上,这涉及的是另一个问题,刑法学上叫共同犯罪。
      说到共同犯罪,肯定就好理解了。比如,两个人合谋一起去盗窃,几个人一起把别人绑架,几个人一起拦路抢劫等等。强奸罪有没有共同犯罪?也有。比如,两个小青年商量,晚上躲于暗处,等有妇女经过时,把其拖入旁边树林强奸。如此,两人即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理解了这一层,对理解妇女为什么也犯强奸罪,就好理解了。
      比如,王婆非常痛恨潘金莲,就如西门庆商量,让西门庆把潘金莲强奸了。果然,王婆在武大郎不在家时,为西门庆留门带路,并在西门庆准备强奸时,上前帮忙,帮西门庆抓住潘金莲的手。潘金莲不能反抗,如此,西门庆得逞。这种情况下,西门庆肯定构成强奸罪无疑!但怎么认定王婆的行为呢?显然,在西门庆强奸潘金莲的过程中,王婆是起了帮助作用的,是帮助犯,因此,其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定什么罪呢?按西门庆所犯罪的罪名定,即定强奸罪。如此,妇女也犯强奸罪了吧! 有兴味者,可参看: 强奸罪之质疑 杨宗福 。

    1***

    2004-08-24 14:47:09

  • 2004-08-23 18:23:35
  • 也不是你想象的那样简单,现实中很多的案例是女性帮助男性实施强奸,这样,该女性同样会被判处强奸罪的。

    1***

    2004-08-23 18:23:35

  • 2004-08-23 18:05:50
  • 能,可是很难判定是否属于强奸,一般来说要找证据很难。

    1***

    2004-08-23 1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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