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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伙伴间塞红包算行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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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伙伴间塞红包算行贿吗

这里指的是除了国家公务人员以外,公司和公司之间每年逢年过节给对方单位部门经理送点红包,塞点消费卡之类的,金额几万元,这种算行贿吗?当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了,本来就是经常往来的客户,联络联络感情,稳定合作关系,好像现在每个企业都这样吧。这种如果要去告是去法院告吗?法院会不会立案?好像还没有过这种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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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06 00:51:07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
      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一)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3、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本条第3款对本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里,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对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数额标准,有的省规定个人行贿15000元、单位3万元为“数额较大”,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20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 如果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不构成本罪,但是一定要小心,我可不相信你说的,如果是我要找你麻烦,我肯定可以证明你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Y***

    2009-12-06 0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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