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这个法律规定如何适用?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 2005.12.29 上面《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省决定不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 请教老师:《通知》第四条里规定的这些事业单位职工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工伤认定还适用《通知》第一条规定吗? 如果不适用,为什么?
既然是属于《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而所在省又已经决定不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就只能是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了。 但这第一条还是适用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普遍性适用的。 就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已经有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上面《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省决定不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 请教老师:《通知》第四条里规定的这些事业单位职工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工伤认定还适用《通知》第一条规定吗? 显然不适用第一条规定。该《通知》明确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3类情况: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通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二、当地社保局依据省里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认为,既然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那么工伤认定也要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来做,这合法吗?如不合法,为什么?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授权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
过去一段时间,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通知》,是依据国务院的授权,进一步明确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而四部又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可见,当地社保局依据省里规定执行就当然合法了。 。
答:既然是属于《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而所在省又已经决定不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就只能是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了。 但这第一条还是适用的。因为《...详情>>
问:溜冰会不会使腿变粗经常溜冰,一旦停下来,会不会长胖。 是不是溜冰会使腿变粗。
答:会,怕粗就别经常溜或别停。祝你如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