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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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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定义的??

问题一、“帮工”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定义的??
问题二、下述情况属于帮工吗?如果是,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证明?
   事情经过: 
我妈妈于2008年12月14日,去当地的一个香肠加工点(其实就是个小卖部,有个加工香肠的机器)加工香肠。 
过程中,加工店主,让我妈妈帮他抓肉,妈妈就帮忙了。 
快结束的时候,机器卡住了,我妈妈就和店主两个人一起想解决这个问题。 
谁知道这个时候,机器开关放在店主脚边,而店主由于不小心碰到了开关,导致机器启动。这时,我妈妈的右手食指被缴进去了。两截被缴碎,第二个关节还在。
事后,隔了好几天,店主却说,他说了让我妈妈不要动的,他去拿筷子来通机器,谁知道当时我妈妈把手还放在里面。(当时机器是停止的,也没说要开机器)

因协商未果,我找了当地法律服务所的一个法律工作者进行代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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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在网上咨询说属于帮工,但我找的那个代理人说不属于帮工,但我觉得符合帮工的条件。

问题三、请各位高手,帮估计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妈妈大概要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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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2-17 18:50:05
      帮工就是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动或服务。你母亲帮店主干活,但不是打工,没有报酬,那么,就是帮工。只要店主没有明确拒绝她的帮工,店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敢苟同楼上律盾专家的意见,修理,就是应当上手的。说“修理过程中把手放在机器里,应该认定有一定过失”的“法条”何在??? 问题在于,伸手修理时是要关掉电源的,绝对禁止启动电源!这事故的原因显然是“店主由于不小心碰到了开关,导致机器启动”造成的。
      由于是“不小心”,这事属于过失伤害,只有赔偿责任,如果店主是故意启动开关的,则就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所以,店主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的计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北***

    2009-02-17 18:50:05

其他答案

    2009-02-16 15:18:12
  •   问题一、“帮工”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顾名思义就是无偿地提供劳务,几大权威汉语词典都这样解释和定义。帮工本身是一个生活概念、口语化概念和笼统的表层概念,必须在法律中得到落实和转化。
      《解释》第十三条只规定和认可“义务帮工”概念,但没有认可“有偿帮工”,原因在于:有偿帮工的情形和归责方式是复杂的,由于其有偿性,不能类同于义务帮工的归责和处理原则,应当转化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甚至是委托关系处理,否则不仅在法理上陷于混乱,也将影响实践中纷繁复杂的个案的处理。
      《解释》的精神和解释体系是一致的,第十四条的“帮工”与第十三条的“义务帮工”是一个涵义,都是指无偿地提供劳务,不能前后矛盾。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目录中,明确标明第十四条的内容要义是“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
      所以,《解释》第十四条中的“帮工”,其涵义不包含“有偿帮工”。 问题二、下述情况属于帮工吗?如果是,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证明? 应该属于帮工,但必须证明店主要求您母亲帮忙放肉/修理机器,起码要证明店主没有明确拒绝您母亲帮工。
       问题三、请各位高手,帮估计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妈妈大概要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 从上述法条分析,结合您说的情形,您母亲在机器发生故障/修理过程中把手放在机器里,应该认定有一定过失,要承担相应责任。至于百分比很难确定,因为您现在给的条件不够充足,您可以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判断。
       若有需要,再沟通。 。

    律***

    2009-02-16 15: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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