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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者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是不是都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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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者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是不是都是违法

公民或者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是不是都是违法行公民或者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是不是都是违法行为律师法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可以受托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受托为辩护人。
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有三种身份: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就是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基于情亲,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了,这符合人情和常理;二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与所在单位和与当事人社会身份有关的社会团体有着一定的关系,其所在单位和有关的社会团体当然可以为其推荐作为其代理人的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就是以上人员以外的人,这些人代理必须获得人民法院许可。
刑事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两种身份:一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与民行案件不同,这里是“人民团体”而不是“社会团体”;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里亲友的要比民行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范围要广。
那也就是说公民或者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就不能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了
如果上述所说公民或者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那么他们不也不能收费吗?特别是以此为业的法律工作者。因为收费就是违法的,依据是《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请问,如果以上分析是对的,那么对于收费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对方当事人可不可以要求法院把其清除出诉讼代理人或者是辩护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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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12-07 20:43:38
    你说的问题很对。但是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还有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实践中还没有找到很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因此实践的做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有出入。
    目前实践的做法是除了刑事辩护以外,法律工作者可以参加民事、行政代理,并且法律工作者收费,司法机关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这个群体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利益是挂钩的,而且农村和二三级城市律师数量少,聘请费用高,满足不了需求,就在客观上给法律工作者的生存提供了空间。
    但是目前,法院系统律师系统对法律工作者意见很大,不仅经常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抢律师的饭碗,而且这些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很差,为了挑起争端争取业务或者为自己水平低下开脱骗取当事人信任,经常污蔑攻击法院,甚至以“给法官好处费”为名自己乱收费,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所以各方面也在争取如何给这些群体找个出路办法,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大***

    2008-12-07 20:43:38

其他答案

    2008-12-07 17:17:29
  •   人民团体与社会团体这两个概念是相近的,可以互相通用,但又略有区别。但即然是在民法与刑法上对于其代理权有所区别,那么,就得认真区别对待一下了。
    人民团体这个词是为了说明该团体的性质是代表人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那么,社会团体显然是指是非政党性质的,不能参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 如此看来,如果把“基层法律工作者”视为“团体”的话,也只能说,这是一个社会团体。 刑事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两种身份:一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由此说来,“基层法律工作者”至少是不能在刑事案件中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 “者”这个词,在现代汉语中应该是指非组织性的,并且在事实上“基层法律工作者”也是只以个体身份由政府司法部门下设的“基层科”代管,而没有独立的组织形式。
      尽管有些地区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但这也是不能离开“者”字的,这不能等同于没有“者”字的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 与之相似的,应该消费者协会。这是有“者”字的,但消协只能是在消费者与生产商经销商的消费纠纷案中从事非诉讼的民事调解工作,即不能成为法律诉讼的当事人,更不能成为代理人。
       回到楼主的原命题说,“公民或者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是不是都是违法行为”,我觉得应该说“是”。但是,目前的现实是,全国目前经各省司法部门组织考试批准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就有12万人之众,还不包括近二、三年来不经考试直接收费发证的。
      他们都在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从事着除刑事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之外的所有的法律诉讼代理工作,个别胆大者,以律师名义作辩护人的也时有被揭露者。 。

    北***

    2008-12-07 17:17:29

  • 2008-12-07 16:36:08
  • 上述分析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收费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检举,人民法院确认其为非法执业的,应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人民法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也就是把其清除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位置。

    D***

    2008-12-07 16: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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