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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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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补偿

我老婆请产假后来上班的第一天被公司解聘了。
   她于2007年9月30号进公司的。职位是生产部主管,
 于今年7月份请的产假到12月1号上班,但是12月1号来了后老板:她以前的职位上有人了,安排不下将其解聘。请问各位懂法律的人公司该怎么补偿?公司也没有提前通知,合同是签了3年的到2010年9月30号才到期。如果补偿怎么算工龄呀?请假时间也算么?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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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08-12-03 16:29:53
  • 1、按照你说的情况,你老婆仍处于哺乳期,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可以分为2种:一种是要求宣告该解除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第二种是要求宣告该解除行为违法,要求发放经济补偿。
    补偿的计算方法,按照下面的规定双倍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青***

    2008-12-03 16:29:53

  • 2008-12-03 16:18:16
  • 公司不能解除你老婆的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者恢复劳动关系。

    宋***

    2008-12-03 16:18:16

  • 2008-12-02 14:23:52
  • 1、女职工在哺乳期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自己无过错、也不是主动提出的),要发给你爱人经济补偿,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在该单位有几年就发几个月,计算标准是离职前12月工资的平均水平。
    3、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准赢。

    秋***

    2008-12-02 14:23:52

  • 2008-12-02 14:16:36
  •   ···那是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

    a***

    2008-12-02 14:16:36

  • 2008-12-02 13:31:22
  • 生产后的一年时间为哺乳期,企业不得解聘在哺乳期的员工

    想***

    2008-12-02 13:31:22

  • 2008-12-02 13:07:04
  • 这方面我懂一点,歇产假这是正规公司必须的,合同没有到期就解聘,而且没有事先通知,按照合同法要补偿你老婆的双倍工资,具体的你可以打劳动仲裁的电话,了解一下,这个官司你一定赢,而且通过法律的手段你还可以多拿到钱,

    l***

    2008-12-02 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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