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补偿金问题
我于07年11月与现在的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合同规定是2010年11月到期,但公司确在这个月通知我,因为公司职位安排问题,没有我的位置,所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我并未做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事情)。是公司单方面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 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是如何合算的?我目前的月工资是1万元整。谢谢。
公司因为没有合适的职位安排你,所以就要与你解除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很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主张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 由于你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只有10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得到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即2万元)。
答:你可能并不清楚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区别和适用,以你提供的事例分析如下: 1、公司在08年10月31日与5位同事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按(N+2)支付经济补偿(不是赔...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