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用工
我是工商银行主营业务员工,但今年银行仍旧让我跟人力公司签代理用工合同. 1请问银行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我已经在这家银行工作八年,但一直是代理用工.中间换过代理公司.新劳动法规定在一单位工作十年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 2如果我再工作两年是否可以更银行签无固定期合同?
虽然你是工商银行主营业务员工,且已经在这家银行工作八年,但由于 一直是代理用工,你实际属于代理公司的派遣员工,与工商银行并未形成劳动关系,银行仍旧让你跟人力公司签代理用工合同的做法并不违法。 2、由于你属于代理公司的派遣员工,应该与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在同一代理公司连续工作十年,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只能是与代理公司,而不能是工商银行。 3、尽管你已经在工商银行工作了八年,但由于期间曾更换过代理公司,使得你的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个代理公司接手时算起,这对你而言恐怕是又一个打击。 只能为你扼腕叹息,工商银行的做法太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之规定, 你是在工商银行主营业务员工,如果按照法律规范性构成要件来分析,应当说银行的这种做法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相规定的精神不相吻合。
尽管你已经在这家银行工作八年,但工商银行原有的体制应当是国有事业单位,后来银行体制改革后才是公司制,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对员工与银行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来调整,再者你一直是代理用工。中间换过代理公司。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单位工作十年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之规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具有朔及办而不适用你的这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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