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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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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继承法

父亲留下一处房产,原来的地方为居民区,房产不值钱,按照当地的规矩,子承父业,房产一直由儿子继承,双亲也有儿子抚养,抚养老将近20年,双亲相继去世,双亲去世的一切事情都是由儿子一手操办。事隔10几年,由于政府规划,此地变为商业区,房产一夜之间身价倍增。 出嫁的女儿要回来分家产。提出条件为要和儿子平分家产,儿子不同意,将兄弟告上法庭。

儿子答应的条件为,由于双亲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关于房产的事,所以,女儿回来分家产,不是不给,但由于自己赡养了双亲20年,操办父母丧事分别也许要花费,女儿不能平分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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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5-05 08:24:20
      父亲留下一处房产,原来的地方为居民区,房产不值钱,按照当地的规矩,子承父业,房产一直由儿子继承,双亲也有儿子抚养,抚养老将近20年,双亲相继去世,双亲去世的一切事情都是由儿子一手操办。事隔10几年,由于政府规划,此地变为商业区,房产一夜之间身价倍增。
       出嫁的女儿要回来分家产。提出条件为要和儿子平分家产,儿子不同意,将兄弟告上法庭。 儿子答应的条件为,由于双亲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关于房产的事,所以,女儿回来分家产,不是不给,但由于自己赡养了双亲20年,操办父母丧事分别也许要花费,女儿不能平分家产。
       这位仁兄:提出的分割条件,应当说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于老人在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指定房产由谁继承,则按照《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而合法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你们姐弟俩(姑且这样称谓吧),因此,姐弟俩都有继承权。 在我国民间,的确有很多地方存在着子承父业,双亲有儿子赡养,儿子负责养老送终、生养死葬的义务,财产由儿子继承;出嫁女不需赡养老人,也不继承老人财产的习惯。当然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尊重,不过在法律与习惯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还是应当依法律处理。
      所以,你姐依法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但《继承法》第十三条又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就该个案而言,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儿子对双亲给予的物质帮助,就算是履行自己法定义务而忽略不计,但给予老人的精神慰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在我国很多地方,为了办好双亲去世的一切后事,甚至于儿子要举债。 综上所述,您主张的分割原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相信当地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1***

    2008-05-05 08:24:20

其他答案

    2008-05-05 04:55:49
  • 如果当初女儿知道父母都已去世的情况,已经过了诉讼期吧。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就是说,继承权诉讼时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二年的一般规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规定。
    我觉得:如果女儿在两年内没有提出异意,那么她已过了诉讼时效。但从情理而言:作为一家人的兄妹之间,应遵循一些兄妹原则,不能剥夺了女儿的继承权,但也有瞻养老人的责任。
    因此,如果在老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建议维持原状,兄妹各自相安,如果女儿主张自己的意见,那么,作为娘家人(当然从法律角度是不能计感情的了)可以讲些感情,如果她有困难应给一些救助是应该的。

    沧***

    2008-05-05 04: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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