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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恩格斯把《查士丁尼法典》称为 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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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3-03 20:59:28
      查士丁尼继任东罗马帝国皇帝后,为了巩固东罗马帝国的统治,并在西方恢复奴隶制度和重建罗马帝国,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一项主要措施是采取法治,系统地编纂了罗马帝国的法典,奠定了欧洲日后罗马法的体系。
    公元526年,查士丁尼皇帝颁布一项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主席由“圣宫廷”的前司法长官约翰担任。
      委员会有权利用现存的所有资料,并可加以增删、修订,随后把这些敕令分别标上发布皇帝的名号,以及施行的对象与日期,再按内容分类,按时间先后排列。编委们审订了自罗马共和国以来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法令和元老院的决议,删去其中已过时的和自相矛盾的部分,于公元529年编写成《敕法汇集》,并于同年颁布施行,这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共10卷。
       《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成功,不仅是查士丁尼大帝进行立法的第一步,也为《旧敕法汇编》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具有超人睿智的特里布尼厄斯被指定为这项工作的召集人,并依据查士丁尼发布的“有关敕法汇编编纂的诏令”召开筹备会议,由16名博学、有声望的法学家组成新的编委会,立即着手工作。
       《旧敕法汇编》除了运用前项法律资料内容与分类模式外,博采所有法学家的著作,把内容扩大到50卷。为避免主观、偏颇的毛病,无论是对赫赫有名的学者,还是对默默无闻的人物都一视同仁。在编纂过程中,他们先搜集了前人发布的所有敕令达2000卷之多,经过逐条分析、筛选之后,留下的多达15万条。
      在逐条逐句的评审中,还对有关的名家名著及其他书中不同的观点作全面的探讨,把各书间的矛盾与漏误一一消除。全书用了二年多的时间就宣告完成。 《旧敕法汇编》的有关材料,可分成三组:一组是所有的法律注释书;一组是所有已公布敕令的告示文;另一组即是法律专家们对这些内容的意见、质疑和解答。
      这部《旧敕法汇编》是东罗马帝国用拉丁文著述的最后一本法律著作。 公元534年为了进行改版订正工作,补充查士丁尼皇帝颁布的50条修正案,重新选出了包括特里布尼厄斯等人在内的委员会,于同年11月,由皇帝敕令公布《新敕法汇集》。它共分12卷,第一卷为教会关系和公法:第二卷至第八卷为私法;第九卷为刑法及诉讼法;最后三卷是行政法和政府机构的组织法。
       公元533年,查士丁尼又命特里布尼厄斯等三人,整理编成《法理汇要》。《法理汇要》共50卷,是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阐述有关法律问题的专论选集。同年,《法学总论》一书也编成出版。《法学总论》一书共4卷,以著名法学家盖尤斯的同名著作为蓝本,是简明的法律教本,充作法科学生的教程。
      534年,《法令新编》出版。该书是查士丁尼进行法制改革直至退位30年间所颁布的158件敕令的汇编。这是对《查士丁尼法典》的补充。 以上四种,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这是汇集罗马帝国法律十分重要的法学文献,是欧洲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它一方面体现出奴隶制度的本质,如把人统分为自由民与奴隶;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已经萌芽的东罗马帝国封建生产关系因素的特征,如允许释放奴隶、对隶农有大量的立法等。为巩固奴隶制国家的统治,法典一再强调奴隶和隶农的无权地位,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若有反抗就要受到酷刑严惩。
      法典歌颂皇权神授,鼓吹“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的本源”,认为君权比任何东西都伟大、高贵。如果有人敢于反抗皇帝,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治,直至处死。为了借助宗教来加强专制统治,所以法典规定皇帝有保护国教(基督教)的特权,同时还规定一切人都只允许信仰基督教,否则便斥为“异端”,要受到严惩,从而加强对信仰的控制。
      这种使君权神圣化的规定,不仅使教会的财产和影响不断增长,而且也使东罗马帝国逐渐演变成神权君主国家。 正当查士丁尼的立法事业趋向完成时,与东哥特人经过20年之久的交战也取得胜利,意大利并入了东罗马帝国的版图。为加强对意大利地区的统治,查士丁尼下令法典在全意大利颁布施行。
      于是,意大利成为西方国家中唯一采用《查士丁尼法典》的地区。虽然查士丁尼一再要求在意大利境内普及新法,但新法却不适合当时的意大利社会。 11世纪末至12世纪间,意大利各都市,尤其是那些沿海城市如威尼斯、米兰等,重新同地中海东部的阿拉伯人进行贸易往来,从中发现那儿的人具有相当的文明,并能够处理日常生活中繁琐的法律问题。
      而在热那亚、君士坦丁堡或黑海沿岸,契约书的制订也很盛行,这与查士丁尼的罗马法不谋而合,因此“罗马法大全”才普遍受到人们的重视,开始走向世界各地。 这期间,罗马教会同蓦然领悟到帝位尊严的皇帝进行着长期的斗争。从查士丁尼大帝制订的法典中,皇帝们找到了他们需要的东西——皇帝对教会的统治地位,从此法典成为帝王们与教皇争权的有力保障。
      横跨12世纪与13世纪的罗马法,被学生们带到意大利各学校,更由于法学家们的移民,罗马法也被推广到欧洲各国。《查士丁尼法典》的再次崛起,恰好赶上了时代的潮流,颇为符合当时欧洲社会的发展需要。 《查士丁尼法典》包含私法与公法两大体系,以私法为重点,是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较完善的法,对调整后来资本主义时期的法权关系仍有适用价值。
      西欧从12世纪开始重新恢复对罗马法的研究,罗马法“重新取得威信”,成为12世纪后西欧各国制定法律的基础,甚至对近代西欧诸国的立法也有重大影响。1804年3月21日,随着《法国人的民法》的公布,罗马法的历史使命便宣告结束。 。

    北***

    2008-03-03 2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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