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简单的肖像权问题吖(初中)
很多同学把书上的人物 如孔子啊 孙中山啊 画胡子了什么的 甚至弄破 这算不算侵犯了肖像权?
肖像权的内容有很多。包括: 1。肖像的再现权-即自然人享有通过照相,绘画等艺术形式或其他方式再现自己肖像的专有权。 2。肖像的使用权-自然人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 3。不作为请求权-指当他人非法复制或非法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或者恶意损毁、玷污、丑化自然人的肖像时,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不法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显然,楼主问题中同学的行为属于恶意损毁、玷污、丑化自然人的肖像,从理论上讲,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为。但实质上,要追究民事责任,则还会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这些书上的肖像权人是否已经去世,对于死者的肖像权保护,民法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则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的,使其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所以说理论上讲这些人的后人,(比如孔子的7x代孙,孙中山的x代孙什么的)也可以向这些同学提起诉讼。而这种诉讼仅受诉讼实效的限制,按大陆的现行法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现在问题就来了,这些人的后人到底是谁?他们知不知道你的同学在玷污、破坏他祖先的肖像?即使知道,他们如何证明这种侵权行为还在两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如果同学玷污的是书上外国人的肖像,还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适用问题。
即使玷污的是孙中山肖像,也还会涉及到同一国家不同法域的管辖和适用问题,即一个中国前提下,适用台湾还是大陆法律的问题,这是十分复杂的。 所以说,是不是侵权,我明确告诉你,侵权了。除非你不承认孔子是中国人,鲁迅是旧中国的,他儿子周海婴不也时常为了父亲的肖像或著作权与相关责任人对付公堂吗?事实上法院也受理了。
不存在不能管辖的问题。即使是外国人也可以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来提起诉讼。更不要说中国人了。但理论归理论,谁会为了一个不知名的小孩随便在书上涂了几笔而对付公堂呢?又没有涉及到太大的经济利益,何况在书上涂涂画画的全中国何止一人,这些人的后人哪能都知道,知道了又哪能都去告?诉讼也是有成本的。
而没有违法成本,或者说不用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虽然理论上也是侵权行为,但实质上,你也可以认为和没有侵权没什么不同。
很多同学把书上的人物 如孔子啊 孙中山啊 画胡子了什么的 甚至弄破 这算不算侵犯了肖像权? 个人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我国民法上所称的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因此,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
其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比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通缉逃犯,日常生活中,公民张贴寻人启事等。
综上所述,本人以规定的构成要件来理解该行为,也因欠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
肖像权是公民的人身权的内容之一。可你说的人物应该是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资格的,因此不存在肖像权问题了。 但这里却有一个道德与修养的问题了。体现了具体行为人的品德与素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死者肖像受法律保护。具体请看: 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详情>>
问:身体出现了异常情况,好害怕哦不会是癌的征兆吧?我这个月例假结束后,隔了大概三天后...
答:不好这么说.疾病有很多种,也许是宫颈糜烂呢?或者阴道炎啊什么的,但是不管是哪种病,一定要赶紧去医院.不要讳疾忌医啊.很多病就是因为耽误了所以才不好治的.你这样忐...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