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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的兼营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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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的兼营行为有哪些?

纳税主体的兼营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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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3 10:11:17
  •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主体同时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种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具体讲,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纳税主体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税目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主体在从事与其自身纳税人身份相一致的应税项目的同时,还从事其他与其纳税人身份不一致的流转税项目,并且所从事的这些项目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纳税主体从事兼营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营业额,并相应计征其增值税﹑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税法对上述兼营行为如何征税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纳税主体的经营行为本身是由纳税主体自行决策的,纳税主体完全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税法的规定,对其经营行为作出合理﹑合法的安排,以获得节税收益。
      在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中,难度较大的是纳税主体同时从事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共设置了九个应税项目,按照行业﹑类别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统一执行3%的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执行5%的税率,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此外,税法还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中: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下就纳税主体同时兼营增值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筹划进行解析。
       。

    你***

    2018-04-23 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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