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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的材料需要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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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的材料需要哪些呢?

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的材料需要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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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9 23:49:02
  •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 (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 合同 (原件,核验两本加贴 印花税 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 契税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 房产 (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 土地出让金 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

    不***

    2017-10-29 23: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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