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予补偿,合理吗
20年前已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现城镇规划,县政府要求自己拆除房屋,不给予补偿,合理吗急!求助!!今年十月一日<<物权法>>开始实施。我们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法律保护之内:我们家 建房已有20年,当时并不在城镇总体规划之内,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很早就办理了,前几年 城镇规划,做了测量,并划了红线做标志。昨天收到一份拆迁通知,说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规定,凡是占压红线的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占压红线的建筑 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者依法强制拆除,其后果自负。拆除时间:07年11月13日至0 7年11 月20日”。请问我们应不应该得到赔偿??
如果你家的房屋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那就是你家的物权了。那就别说是县政府,就是级别经他们高的也不好使——要拆除房屋就必须给予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如果这是真的,我支持你做“最牛钉子户”。
建议你找律师找法院评评理,我认为理一定是你的。
答: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理论上说,二手房需要三证才可以交易,所以没有土地证是不可以交易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详情>>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