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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予补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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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予补偿,合理吗

20年前已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现城镇规划,县政府要求自己拆除房屋,不给予补偿,合理吗急!求助!!今年十月一日<<物权法>>开始实施。我们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法律保护之内:我们家 
建房已有20年,当时并不在城镇总体规划之内,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很早就办理了,前几年
城镇规划,做了测量,并划了红线做标志。昨天收到一份拆迁通知,说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规定,凡是占压红线的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占压红线的建筑
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者依法强制拆除,其后果自负。拆除时间:07年11月13日至0
7年11 月20日”。请问我们应不应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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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11-14 23:17:09
    如果你家的房屋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那就是你家的物权了。那就别说是县政府,就是级别经他们高的也不好使——要拆除房屋就必须给予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如果这是真的,我支持你做“最牛钉子户”。 

    北***

    2007-11-14 23: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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