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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遗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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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遗产分割问题

我爷爷有五个子女。其名下拥有一栋房产。
   1998年,爷爷去世,其五个子女私下协议决定,其遗产由大儿子,三儿子以及其配偶(奶奶)继承,其余三个子女自动放弃继承权,并且,签下协议书。(但此份协议书未经过公证处公正)
   次年,其二儿子也不幸往生,留下一个未成年的女儿。
   问题就出现在,从爷爷去世至今,房产证上的户主一直还写着爷爷的名字。如今想将房产证过户,是否该由几个子女以及奶奶一同去公正?那份协议是否无效?二儿子的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是否有权利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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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10-29 22:44:43
            首先,当初遗产的分割协议是无效的,理由是:1,五个子女之间的协议不合法,房产的一半是你奶奶的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占50%的份额),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分割。而这个协议没有你奶奶参加。2,由于第一份协议是无效协议,协议中的各方表示及内容当然归于无效。
      3,遗产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全体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继承人无论是愿意继承还是放弃继承,都必须当着公证员的面作出表示,否则无法证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由于知情的兄弟姐妹与继承有利害关系,证据的效力不足,即无法证明二儿子是自愿放弃继承并签字),。
      同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解决目前的问题,还是必须由全体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重新办理继承公证,二儿子已经去世的,应该由二儿子的继承人继承他应得的份额(法律上称为转继承),实际房产的分配为:老奶奶除了合法拥有一半自己的财产之处,房产的另一半由奶奶和愿意参加继承的子女按份平分继承。
      二儿子的配偶子女参加继承时,有权继承亡夫(父)应得的份额。 另外,二儿子的子女由于是未成年,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由她的监护人代为行使,而法律规定,监护人代理民事行为的,只能是代理获得收益,而不能代为行使放弃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代为放弃继承权。
      如果二儿子的妻子放弃继承,也只能放弃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即亡夫应得财产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由未成年的女儿继承) 问题复杂,有点绕啊,楼主慢慢理解吧。

    U***

    2007-10-29 22:44:43

其他答案

    2007-10-30 16:03:16
  • 财产分割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承认其效力。在协议中明确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及其子女无权分割财产。

    4***

    2007-10-30 16:03:16

  • 2007-10-30 06:45:02
  • 收藏民法案例丰富法律知识,感谢问答双方

    自***

    2007-10-30 06:45:02

  • 2007-10-29 22:34:10
  • 1、爷爷名下的房产实际上应该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爷爷去世后,只有爷爷的50%份额成为遗产,应由其配偶(奶奶)和五个子女共同继承,一人一份。如果这里提到的协议把还在世的奶奶的财产也当遗产分了,则侵犯了奶奶的财产权,该协议至少有一半无效。
    2、“其余三个子女自动放弃继承权,并且签下协议书”如果是这三个子女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亲自签字了,该弃权有效,否则无效。
    3、如果二儿子生前已经放弃了遗产继承权,他去世后这个放弃依然有效,其配偶子女无法找回他生前已经放弃的权利。
    4、遗产继承后应当依法到房产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登记程序中,第一程序就是公证,所以不必另行公证了。公证时,无论是放弃还是没有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都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到场,向公证员当面明确表态。本继承案中的二子死亡,不能到场,根据《继承法》他的配偶和儿子是他的继承人有权到场表态。
    这事有点儿复杂。

    北***

    2007-10-29 2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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