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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地产经纪协理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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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地产经纪协理考吗?

请问有没的考 方式怎样 国统一 广东省统一 参加考的方法等 请详细点 没有的话那些市的岗位证书效果怎样 短期能搞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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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2-12 20:45:58
  •    现在已过了考试的时间,何时再考你的勤上网查询考试信息!现在刚试行有证阶段,应该还好办吧!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4-09-20 文章来源:文件摘录 文章作者:文件 
    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两个层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及其注册管理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2005年前暂不要求),并达到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持证者任经济师职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共有4个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对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科目,但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其他3个应试科目。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后,方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及其注册管理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
      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未取得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现将本年度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00分 55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100分 60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100分 60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100分 55分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概论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实务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150分 90分 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分别向各地发送考试成绩数据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函[2004]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7 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名称   2004年10月16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2:00- 4: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2:00- 4: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人员可从2004年6月14日开始至6月25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 ),在线填写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用A4纸打印《申报表》,按规定贴好照片。
       (二)首次报名人员在线填写注册的《申报表》应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查并盖章;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当地街道的,需先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再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或当地街道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本人户口组织关系不在本市的,而受聘于北京地区工作的,由受聘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盖章。
      报名时,须持在线填写好的《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免试人员需提供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经历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非首次报考者,报名时持在线填写注册的《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上次考试的成绩通知单或准考证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也可持中国工商银行或招商银行网上支付卡,于2004年6月14日至6月25日期间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按网上规定程序直接进行网上报名和电子化缴费结算手续。
       四、报名人员可于2004年9月27日开始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上下载打印本人的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及取得资格人员领取资格证书的时间安排于2005年1月中旬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和声讯服务台(1 或1605100)公布。
       五、现场报名时间及地点  现场报名时间:2004年6月21日-6月25日 现场报名地点:北京市房地产职工大学(地址:朝阳区劲松南路华威北里18号楼,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王福忠、员卫; 周林) 考试报名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征订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考试报名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三)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4年底。 (四)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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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2-12 20: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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