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水经济适用房什么时间公?
2014年天水经济适用房什么时间公示
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区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是: (一)购房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填报《天水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购买市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
(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收到购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视情况将购房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社区(无职业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购房申请批准的,向购房申请人核发购房卡,购房卡应注明购房优惠面积;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购房申请人持购房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区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实行备案制度,经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办法参照《天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现房销售前,将下列文件和资料报送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批复和年度基建计划;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料; (六)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批文; (七)竣工验收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期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批复和年度基建计划;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批文;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答:我们于3月22日停止受理按原标准申报住房保障的办理,并待新的标准正式发布后,再行办理该项工作。 期间,相关部门经大量社会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终于济政[2011]...详情>>
问:老妈给我在我们镇旁边买了栋房子 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只有宅基证 房子可以买吗?安全...
答:这样的房子应该是小产权房,建议购买时要慎重考虑!详情>>
答:地税局收契税由原来总房款的3%降到1.5%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