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人民还用还银行贷款么
合同履行中有个原则叫"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地震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个人认为,本次汶川大地震,导致房屋受损,一方或双方合同目的落空,应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还贷款可以根据受损情况部份不还或全部不还。 参考法条: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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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投资的有能力的应当还,房贷不还,也不可能还.房子都没了,银行要就把废墟收走吧.
答:您好,这的确是灾后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但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灭失后,有用益物权转为债权,但汶川地震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下发通知,对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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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一般在未进入或者进入后一分钟内就射的情况才考虑是早泄,而且引起早泄的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心理因素,其次才考虑病理的可能,您的情况有轻微的早泄的可能,那么首先应...详情>>
问:关于肝功能的问题在医院做肝功能检查,查出我是病毒携带者。说是135阳性,问题不严...
答:乙型肝炎与“两对半” 肖杰生 要知道有没有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人们都懂得须抽血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旧称HAA)才能明确。近年来有些医院又开展了多个检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