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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事业单位的病假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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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事业单位的病假是如何规定?

青海省对事业单位的病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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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20 15:15:42
  •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相关条文,你可以对照条文得出结论。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

    2014-07-20 15: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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