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简答题: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简答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变更,即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损害的结果,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如果仍贯彻合同之法律效力。
则显失公平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认为原合同亦应作相应变更的规范。其中,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事情’”; 变更是指“对于当事人须为客观的事实。” 通常情况下,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发生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已经不切实际时,如果仍然坚持合同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来的,以作为遵守约定原则的一个例外,维持法律之衡平,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由,即因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第二,情势变更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法律行为生效以后至法律关系消灭之前这段时间,具体到合同行为,则应发生于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前,这段时间之外事件即使具备了其他条件,也不成为情势变更的事由。
第三,该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预见。第四,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有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第五,情势变更后仍执行原合同会显失公平。
答: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立合同的基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变更,致使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结果,如果仍贯彻原合同之法...详情>>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问:身体出现了异常情况,好害怕哦不会是癌的征兆吧?我这个月例假结束后,隔了大概三天后...
答:不好这么说.疾病有很多种,也许是宫颈糜烂呢?或者阴道炎啊什么的,但是不管是哪种病,一定要赶紧去医院.不要讳疾忌医啊.很多病就是因为耽误了所以才不好治的.你这样忐...详情>>